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162005号“九次方大数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60号
申请人: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62005号“九次方大数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5048号“九次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69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