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奉旨撸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00523号“奉旨撸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50号

       

      申请人:江阴池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0523号“奉旨撸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任何不良的含义,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册,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声明、天猫销售页面、发票、标签、包装箱、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奉旨撸猫”,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