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37634号“卢艺鹿角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25号
申请人:卢志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7634号“卢艺鹿角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很强,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荣誉证书、宣传推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卢艺鹿角椅”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椅子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材料、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