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09600号“五粮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22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9600号“五粮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849183号“五粮传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局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