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欧安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814192号“欧安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37号

       

      申请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欧安信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3日对第16814192号“欧安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6273474号“安信证券”商标、第6273464号“安信期货”商标、第11727408号“安信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企业字号“安信”,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服务为申请人提供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3、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或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将使商标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和区分功能,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的合法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全国部分分公司营业网点列表;
      3、申请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安信商标的照片;
      4、申请人2015-2016年广告投入汇总表;
      5、申请人部分品牌宣传证据(合同、发票及广告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咨询;金融管理;金融分析;债务咨询服务;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保险咨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0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欧安信”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的自身组成要素未构成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