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24870号“天马工场 Tenma Ventu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72号
申请人:成都创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4870号“天马工场 Tenma Ven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1019号“天马”商标、第5940976号“天马”商标、第13955576号“天马”商标、第18394915号“天马创业营 TIANMA INNOVATION CAMP”商标、第19307389号“天马农业”商标、第34683482号“天马印务 非凡品质印刷先锋 TIAN MA PRINTING BUSINESS co.,ltd.及图”商标、第35114166号“天马环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二续展期即将到期,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证据、参展相关材料及相关报道、网站下载截图、宣传视频、实际使用图片、宣传合同、发票、宣传册、项目合作合同及发票、案例展示及产品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共存案例、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8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为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引证商标六为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天马工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中文“天马”,且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的中文“天马创业营”、引证商标五中文“天马农业”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中文“天马印务”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