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50878号“泰康 Taikang GLOBAL
50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84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0878号“泰康 Taikang GLOBAL 5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530094号“康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0899634号“泰康之家 TAIKANG VITAL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51232号“泰康医院 TAIKA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432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八、十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第29691167号“泰康不动产”商标、第17048623号“泰康医疗”商标、第29691117号“泰康医药”商标、第29690959号“TAIKANG HEALTH FUND”商标、第29691151号“TAIKANG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63974号“GLOBAL”商标、国际注册第1396516号“GLOBAL及图”商标、第9089497号“500及图”商标、第10046009号“50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