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61594号“iSS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60号
申请人: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594号“iSS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201号“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41491“I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43052号“i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12185号“IS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16312号“I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网站截图等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SSTECH”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