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57490号“東京工場TOKYO MILK
CHEESE 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0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苏可瑞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7490号“東京工場TOKYO MILK CHEESE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固有的显著性较强,可识别性和可区分性较强。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甜品品牌商,申请商标知名度不仅在日本及东南亚,在中国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于2012年在日本获得注册,也可以证明其具有显著性,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中含有日文“東京”,其是作为日文的一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仅仅视为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上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虽含有三颗五角星,但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4792695号图形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14042号“三河牛 SANHE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品牌店铺一览表(除日本);申请人品牌店铺名录;申请人近三年海外营业额一览;申请人获得第52届世界品质评鉴大会食品奖海盐芝士曲奇银奖;申请人在上海店铺;(2013)高行终字第884号判决书、第5488968号日本注册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東京工場TOKYO MILK CHEESE FACTORY及图”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東京工場 TOKYO MILK CHEESE FACTORY MADE IN JAPAN及图”中含“東京”,“东京”为日本国的首都,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整体亦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在日本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