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96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77号
申请人:THE HALAL GUYS,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9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图形,商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作为 商标予以识别。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多个国家及地区予以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部分描述了排队买食物的场景,用在餐馆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