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30117号“HellobabyAB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394号
申请人:杭州一百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0117号“HellobabyAB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34903980号图形商标、第34166960号“HELLO BABY”商标、第30337493号“HELLO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HellobabyABC”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游乐园服务;动物园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