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82315号“终极格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30号
申请人:祖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2315号“终极格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0511号“終極格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复印件及报送清单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不予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终极格斗”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終極格鬥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終極格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