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264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35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26470号“蛐蛐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3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6470号“蛐蛐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850号“蛐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相关消费者容易将两商标区分开来,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复审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包括第43类在内的众多与经营内容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蛐蛐鲜”、“蛐蛐购”等系列商标,大多已获准注册或通过初审,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集团公司相关介绍;申请人集团公司京东“蛐蛐购”社区团购业务相关新闻评论;蟋蟀的简介;在先已获准注册的“区区鲜”等商标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中,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蛐蛐鲜”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蛐蛐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蛐蛐”,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