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31020号“地中海餐厅 MEDITERANEAN
RESYAUR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22号
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1020号“地中海餐厅 MEDITERANEAN RESY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616号“地中海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3802号“地中海度假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地中海餐厅 MEDITERANEAN RESYAURANT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地中海俱乐部”与引证商标二“地中海度假村”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地中海餐厅”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