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24929号“WEGR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43号
申请人:威沃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4929号“WEG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43646号“WEG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4691293号“WE G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能够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进一步证明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如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WEGROW”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WEGRO”,在外观等方面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公共关系、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市场营销、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临时性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顾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调查、商业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公共关系、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广告、市场营销、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临时性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顾问、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调查、商业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