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0052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42号 -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005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42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7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13135号“小安智能 ANR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34322号“宏进农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三能够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如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决定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撤销决定均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91期、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宏进农批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