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查干湖大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321836号“查干湖大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45号

       

      申请人:松原市广兴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金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1836号“查干湖大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可识别的商标,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查干湖大兴”,其中文字部分之“大兴”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查干湖”与“大兴”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