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金融街企业家俱乐部FS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65450号“金融街企业家俱乐部FS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20号

       

      申请人:北京博睿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5450号“金融街企业家俱乐部FS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申请注册在第41类的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确实对该类服务内容的功能特点具有一定的描述作用,但其并非常规表达,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实际使用及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微信公众号、网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