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648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17号
申请人:常州科锐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48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4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设计效果、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高的显著性,蕴含特殊含义,经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使用后,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证据、产品销售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