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1852号“沙县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17号
申请人:曹仰铨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1852号“沙县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沙县侠”,其中“沙县”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沙县”与“侠”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