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糖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37985号“糖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70号

       

      申请人:山东中青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7985号“糖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第1类商品项目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与独特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理念独创的品牌标识,是申请人专享的智力成果,申请人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了自身的显著性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与申请人形成了密切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部分销售单据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类蛋白质(原料)等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