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74121号“小儿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68号
申请人:北京白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4121号“小儿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申请注册服务的功能、用途,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推广,已取得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建立其唯一稳定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