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国力西北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70401号“国力西北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22号

       

      申请人:宁夏国力重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0401号“国力西北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在产品、手册上的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国力西北狼”,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