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CONNECTED BY S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64171号“CONNECTED BY S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66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4171号“CONNECTED BY S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固定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汉大词典》查询结果、类似情形已注册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商标档案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CONNECTED BY SIGHT.”的中文含义可译为“通过视力连接的”、“通过景象连接的”,指定使用在隐形眼镜护理制剂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此外,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及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