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天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73601号“共享天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13号

       

      申请人:上海广发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3601号“共享天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共享天空”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旅行陪伴等服务上,直接表明了服务的方式、内容等特点,其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