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829825号“辛巴赫”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黑龙江盛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新群
委托代理人:苏州猫途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29825号“辛巴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97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申请人、原注册人、被许可人及转让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不断地使用和宣传。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广告合同、发票、广告牌照片;辛巴赫精酿啤酒品牌顾问及执行监理托管服务协议;申请人参加的各种展会现场活动照片及相应媒体报道;相关杂志关于“辛巴赫”品牌的部分报道资料;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辛巴赫”关键词网页界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第35类的服务项目指的是作为一个服务主体向他人提供“广告、商业管理”等服务,而不是接受他人的服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审商标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是在第35类相关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2018年秋季长沙全国糖酒会合作协议;辛巴赫精酿啤酒品牌顾问及执行监理托管服务协议;绥芬河人民政府官网本地要闻;绥芬河辛巴赫啤酒罐授权文件;产品荣誉证书;辛巴赫产品条码及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宣传海报、实物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济南金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转让复审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服务上的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