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39808号“人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820号
申请人:嘉兴市品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9808号“人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4126号“人民集成灶REN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1月14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煤气灶;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壁炉(家用);水净化装置;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灯;龙头;淋浴热水器;炉子(取暖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91105号“人民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9月29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