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0485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40号
申请人:何经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4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8852号“YICHENG HOLIDAY及图”商标、第5058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