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56631号“狼血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543号
申请人:上海中耕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商号之家(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631号“狼血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