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634043号“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81号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34043号“绝地求生 PLAYERUNKNOWN'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62933号“绝地求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234283号“掌上绝地求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79944号“绝地求生JUEDIQIU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2019年1月21日针对引证商标一、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分别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2020年3月17日准予注册,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0月8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