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04170号“糊盒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64号
申请人:杭州糊盒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4170号“糊盒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45922号图形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第15445922号图形商标的商标信息、宣传图片、参展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消除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