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46307号“仙草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52号
申请人:广西仙草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6307号“仙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813660号“仙草堂”商标、第25410207号“仙草”商标、第11345316号“仙草筋骨康贴”商标、第30581148号“仙草集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化学制剂、杀寄生虫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药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