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ZL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92831号“AZL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34号

       

      申请人:北京格罗堡蓝典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92831号“AZL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1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3504、3506指定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1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3504、3506群组指定的服务项目,即“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文字处理、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ZLOOK”与引证商标二“A-LOOK”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组织技术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