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712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414号
申请人:苏州吾艾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1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598738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04796号、第17849998号、第18816463号、第31707940号商标相比较,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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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