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冀鼎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32051号“中冀鼎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73号

       

      申请人:河北鼎益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2051号“中冀鼎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4534号图形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4110号“渤冶及图”商标、第10226559号“新派康及图”商标、第8217993号图形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