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377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81号
申请人:周宣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权瑞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7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871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90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10463号“小蜗牛 士多LITTLE SN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1月21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现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广告;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中,且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