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99815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79号 - 申请人:北京中传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981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079号

       

      申请人:北京中传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8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0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112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841817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206258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63717号“爱上租I SHANG 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13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79401号“小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662343号“LALAPI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指定使用服务等方面不近似,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5月29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2020年4月8日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该商标被决定驳回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的图形部分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七的驳回决定尚未生效,且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