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58275号“沾一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73号
申请人:陈敏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8275号“沾一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与显著性,可以注册为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沾一点”为中文商标,文字“沾一点”为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