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宜佳 小碗菜 家常味 更对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82012号“美宜佳 小碗菜 家常味 更对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83号

       

      申请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2012号“美宜佳 小碗菜 家常味 更对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5453号“EXCELLENT QUALITY EVERY FAMILY 美宜家 每一家的面粉及图”商标、第36044774号“小小美宜佳”商标、第16587028号“美宜家”商标、第24246993号“美宜家及图”商标、第30796938号“美宜家及图”商标、第36655286号“美宜家及图”商标、第5831769号“美怡佳”商标、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四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