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RU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69430号“TRU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85号

       

      申请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9430号“TRU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85689号“TRU”商标、国际注册第1299846号“TRUV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申请注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