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46491号“蓝月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64号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6491号“蓝月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10158号“蓝月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第27064945号“蓝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35527号“蓝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属于待删状态,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蓝月传奇”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蓝月传奇”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蓝月”,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有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电子邮件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