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97439号“渼陂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68号
申请人:西安泛渼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7439号“渼陂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5252号“渼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发音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20年2月27日被决定不予撤销其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