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093233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42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启迪生化香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93233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启迪生化香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32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318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商标注册完成并一直用于至今,对复审商标开始宣传并在各大网站平台投资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送货清单、白酒购销合同及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5月17日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9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3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中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商标档案信息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中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送货清单及购销合同均未显示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在人用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