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284651号“戴森”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5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昊海塑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84651号“戴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4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场所照片、生产场所照片;
      4、产品照片;
      5、产品合格证、工作人员名片、订购海报截图、海报样本图片;
      6、证明、江苏大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客户专用回单、订货合同、销售发票、客户专用回单、订货合同、销售发票、送货单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31日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6中被申请人与江苏大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凯丽康复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上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戴森”及“办公桌”、“床头柜面板”等商品,对应发票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故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桌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桌子商品与办公家具等其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