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5762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83号 - 申请人:人和未来生物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57626号“GTX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83号

       

      申请人:人和未来生物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7626号“GTX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的第22714439号“GTX”商标的再次申请。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取得了业界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官网截图、产品手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本案申请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了第8462166号“ONE YOUNG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49433号“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272392号“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26509号“一号专车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099171号“广发ONE卡信用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33744号“G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6月25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9月17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5月8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15日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8月13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分别核定使用的“电话通讯;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六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