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4222566号“AB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22566号“AB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25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在“书籍出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书籍出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美文》百度百科;
4、被许可人出版的《美文》杂志照片及部分合同、印刷合同和发票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及标有复审商标的美文杂志封面系伪造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印刷加工合同及发票真实性存疑且不能证明“ABLE”商标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示意图、复审商标流程状态截图、行政判决书、淘宝和中国知网相关美文杂志介绍展示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04年8月16日在第41类书籍出版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书籍出版等服务,驳回教育等其余服务,于2008年4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8年4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为复审商标档案,该证据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可证明被许可人美文杂志社具有在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证据3为《美文》百度百科,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4中《美文》杂志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合同及发票上均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证明该合同及发票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在书籍出版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书籍出版复审服务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