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874747号“赛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9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夏蓝赛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慧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灌南县汤沟曲酒厂
      
      申请人因第8874747号“赛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36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并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过;二、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关系证明;
      2、食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检验报告;
      3、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照片;
      4、销售发票、灌南县汤沟镇镜花缘百货商店营业执照、江苏极美健康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荣誉证书、知名商标证书;
      6、天猫、淘宝搜索“海州湾白酒”截图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证据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3日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1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关系证明及证据4中灌南县汤沟镇镜花缘百货商店营业执照、江苏极美健康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明灌南县汤沟镇镜花缘百货商店、江苏极美健康酒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证据4中的销售发票上显示有复审商标“赛蓝”及“酒”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结合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