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NOV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86798号“NOV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36号

       

      申请人:青岛燕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798号“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052号“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8294号“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28600号“诺瓦2 NOV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28602号“诺瓦1 NOVA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25279号“NO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40561号“新星 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42689号“新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819589A号“新星 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1794号“新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220264号“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873724号“NOVA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于2018年11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引证商标七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十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在散热器(供暖)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在家用电烤箱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注册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引证商标七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六、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英文“NOVA”,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钢管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家用电烤箱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艺术品、钢合金、金属轨道、金属带式铰链、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金属钥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