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小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123788号“居家小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10号

       

      申请人:广东居家小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3788号“居家小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27837号“居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19]第0000294399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佳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