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33734号“水晶活力 CRYSTAL
VITA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79号
申请人:浙江水晶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3734号“水晶活力CRYSTAL VITA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8971号“水活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20年04月28日